债务追讨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非要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是否合理!?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非要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是否合理!? 一个很简单的“欠债不还”的民事诉讼案件。借款合同上是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提供了自己的居住地证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法院认为资料齐全,但要原告找律师调出被告“人口信息”给法院。否则不予立案。
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问过几个律师,认为只需提供被告身份证即为有明确被告。问过公安局,公安局民警很愤慨。说这事应该法院来查。成华区法院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什么办法立案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eheheh……(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03-07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