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内容与法院文书不一致,如何执行
一、你的基本问题答复。
1,约定期间前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率计算。不违背双方调解原意,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是对双方调解书的补充不冲突;
2、是对被执行人起到一个法律上制裁和惩罚作用。
3、和解协议和法院判决书在执行上没有区别。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就是199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执请〔1992〕1号《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因为法院的调解书是与判决书效力等同的。
按照法院下达的调解协议执行。
可协商,协商不成按法院判决书执行
你好,所有义务必须以法院的调解书为准 。
你好,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按法院判决书执行。
你好,赶紧和主办法官联系,说明情况要求更改
有法院的调解书的,应当按照法院调解书注明的方式和数额来执行,当然,如果双方有和解协议的,也可以自行按照和解协议上的约定来执行,如果有一方拒不执行和解协议,就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3-06 17:49
⒈是否违背双方调解原意?
如果双方都同意按照和解协议执行的,那么就自动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应当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为准,不存在是否违背双方调解原意的问题。因为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是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被执行人不同意,主观上不愿意也是要执行的,所以不需要考虑是否违背哪一方意愿的问题,如果有一方当初不同意调解,那么完全可以不接受调解等待法院判决,一旦双方签字调解书做出,就已经生效了,必须执行,不愿意也不行。
2,是否对被执行人违约达到法律上制裁和惩罚作用?
当然可以达到。
迟延履行金或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执行措施。
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案件。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向权利人支付利息。
所以延迟履行金本身就是带有制裁和惩罚性质的,如果你们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同意按照和解协议执行,那么就必须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来执行了,其中的支付延迟履行金就是法院对其拒不执行的制裁和惩罚措施。
3,和解协议和法院判决书在执行上是否有区别?
当然有区别,还有本质区别。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民间约定,其执行是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如果一方拒不执行,那么另一方只能通过起诉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和解协议是肯定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拿着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会受理。
而判决书就不同了,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一旦被告拒不执行判决,原告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这一点与和解协议有本质区别。
4,我应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既然你们之间又有和解协议又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那么你可以自行选择。
如果你愿意接受和解协议的方案,那么就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支付即可,对方同意的,你们自行转账完成支付即可。
如果你不接受和解协议或者对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载明的方式和数额向你支付,对方不履行的,你可以向做出调解书的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向法院提供对方有效财产线索、调解书和你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作简要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1、我认为应该按照调解书规定的债务利息履行月息2.5%;2、因为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法律文书规定了债务利息,按照法律文书规定加倍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履行;4、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你应该按照上述意见和执行法官据理力争;
按照法院调解书执行
你好,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解决,对调解无定法达成一致的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执行。
笔误,纠正就行了
执行按法院的调解书执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生产同样的法律效力。
1、字面上理解或解释最好咨询法官?
2、至还款之日止利息计算:从“诉讼时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协议中这句话似乎有点问题?
2、疑问:假如约定2012年1月1日一次性还清本金,逾期不还,直到2013年1月1日才提起诉讼,那么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一年期间的利息就不计算了,是从2013年1月1日起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