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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以案件经市检察院处理、决定,根据民诉法209条剥夺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权利合法吗?

省检察院以案件经市检察院处理、决定,根据民诉法209条剥夺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权利合法吗? 一审判决枉法裁判,十页庭审笔录,八十三分庭审视频就是铁的证据。被告零证据,庭审笔录前后矛盾,全是虚假陈述。对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约欺诈的行为,终审判决,再审裁定以原告加入前了解不周,自己愿听被告一面之词作判决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也并未将入伙之前被告的经营业绩及财产状况等列入其合伙条件来作为认定原告证据不足的理由,甚至偷换概念,转移话题,扭曲原告诉讼理由,还说认定被告不是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终审法官违背回避制度两次任本案审判长,终审拒绝我申请回避。而且终审她没有参加,叫候法官开庭走过场,她作判决。市检察院十天下了两次受理通知书,近五个月又拒绝,并刻意掩盖事实真相,转嫁责任,主观臆断,没有一条决定理由经得起质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bcftw……(贵州)
提问时间:2019-08-30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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