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组织 挂职人员 索要额外费用
您好,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据你陈述,“最近有个副会长到我公司报销(由于协会有些费用无法报销,就将他挂到我的公司,每月3000元工资,自由工作时间)”。虽然你将该副会长挂在你的公司,名义上该副会长与你的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但实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则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1、如果仅仅是为了报销费用的方便讲副会长挂职在你公司,副会长并未为你公司提供劳动的,你公司与副会长之间不具有实际的劳动关系;
2、如果副会长为你公司提供劳动的,则你公司与副会长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如果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你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这种挂职关系,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具有劳动关系的,则你公司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除了需要按工作年限(2年)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赔偿金,简言之即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三、至于哪种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参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关系的,你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第40条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你公司与协会之间,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单位。你作为协会会长,替协会举办活动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协会承担,原则上,收入都应该给协会。但据你所述,“所有活动、会议、人员开销及其他费用,都是我公司负责和负担。”,如果你公司与协会之间没有签订协议,对于你公司替协会出资组织活动,一般认定为自愿开支。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借给协会,否则视为赠与;
五、如果你公司以“协会主办的活动都是我负责,费用都是我负担”为由将协会的收入据为己有,则有侵犯协会财产的嫌疑;鉴于此,律师建议:你公司应与协会签订协议,就协会举办活动费用如何承担,协会的收入如何分配进行约定,以免陷入侵吞协会财产的嫌疑。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不能这样的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你和他签的劳动合同,是你们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协会无关。
正常情况下,用工单位不能轻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理由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无法定理由,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能证实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辞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对于协会的问题。
一般行为协会,属于商家自发组织形成的自律性组织。自收自支,通过投票选举,决定人事和管理制度。对于协会的收和支应该属于组织统一管理,具体方式由协会成会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
对于你公司支持协会的发展,出资组织活动,一般认定为自愿开支。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借给协会,否则视为赠与。至于协会收入,既然没有收入,也谈不上侵占私吞一说。如果有,应该归协会,由协会成员共有。如有收入,是否扣开销资金,需要看出资的证明是赠与还是垫付?
3、对于协会的发展与管理。
任何一个组织,人多嘴杂。也应该法律系统化规范管理。否则就会造成费力不讨好,吃亏还失理的情况。同时,其组织也是混乱无章,更谈不上发展了。
在此问题上,应该从自身先找问题,再进一步谈发展。处理好当前的锁事,再图长远发展。不清不楚,糊糊涂涂,遇到烦事还只有自己吃哑巴亏。
4、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1、可以辞退他,但是要承担二个月的工资补偿和二个月的工资赔偿。2、协会的收入应该归协议所有,协会的经费问题按照“协会章程”办理。3、是否侵吞协会财产,可以查账查明的,谁说也没有用。4、我感觉你办这个协会不应该不收会费,不应该自己或者自己的公司承担费用,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的想法。5、现在这么难,你和你的公司又无所图,那就不办最好,一心一意的做好自己的买卖。还需要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法定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该员工涉及到以上条件,你可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不然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会被迫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还有可能被对方提出一些其他要求。
2、对于协会的问题,应当按照协会成立时的章程办事,你也应该在章程内履行自己的职务。
虽然你所说的协会开展活动都是由你负担费用,那么按照相关的习惯或者惯例,应当属于你公司赞助协会,就属于协会的费用,不管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应该有相应的会计凭证,用以证明。不能说你出钱举办活动就属于你公司的经营流水问题,只要以协会的名义举办,那么这些账目就应当记录在协会的支出和收入上。如果以你公司的名义,那么才能不记入协会。
因此,不管你是否出资,最好完全按照协会成立时或者后来修订的章程办理各方面的事务,一定要在相应的范围内活动,不然就会被有心人制造舆论或让他们有机可乘。
3、建议公司账务和协会账务分清;公司组织的活动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分清;有相关事项或者活动尽量按照章程进行开会讨论统一做出结论后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和书写时间,有理有据,才能如你设立的公司一样蒸蒸日上,不然留下一些诟病后直接影响到贵公司的发展。
因为你不仅是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你必须有相应的班子集体决策相关问题,不要将协会事务和公司事务混淆办理,必须分开处理。
以上是本律师的观点和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