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劳动监察行政处理的,要求加付赔偿金有明确规定,是不是您叙述时遗漏了重要事实或者仲裁请求本身在规范性上有问题?
追问: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工资,自始至终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违法法律规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多个月的劳动报酬,终止劳动合同后也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对被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仍不履行,无视法律的存在,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尊严。因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应付金额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
回答:您的事实大体清楚了,但您不会直接把以上内容作为仲裁请求了吧?太繁琐了。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也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也是有明确规定了的。
追问:孙律师,我的情况各个方面都非常的符合第八十五条,所以劳动仲裁没有理由不受理的啊,最新司法解释我也了解过了
回答:建议坚持立案,窗口不立案,去楼上找领导,有法不依不应该啊。最好把材料带全,比如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如工资卡收支记录、工作牌、工作证、领导签字或单位盖章的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经手文件、已经离职的单位同事作证等等),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材料齐全没有不受理的借口。
追问:孙律师:劳动仲裁拒绝受理我的劳动法第85条“加付赔偿”申请,理由是,不属于劳动仲裁第二条的受理范围,而且退回通知单中,还说要在十五内去法院诉讼,这样的合理吗?已经通知我了,到底劳动仲裁可不可以受理这个加付赔偿金啊?谢谢
回答:应当受理,带着通知去法院就这一项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