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因此,浙江省地区非待售车辆的车损贬值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具体要以法院判决确定
车辆贬值一般不予支持
具体要以法院判决确定 我的补充: 2013-03-04 14:37
而且现在法院也不支持贬值费
要以法院判决确定
官司还没打,不好确定。曾经有车辆贬值损失的成功案例。但是每个案子都是不同的,每个律师也是不同的。
贬值费用,目前缺乏相关统一规定,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很难获得支持。
车辆贬值的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了
贬值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尚不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