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如此买卖房屋有何不妥或风险?
如此买卖房屋有何不妥或风险? 经中介公司介绍→某房屋产权人黄某与买主甘某作为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黄某将该房屋以N万元卖给甘某。<<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签署生效。
当黄某准备将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给甘某时,甘某提出先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因为甘某准备把黄某这套房屋产权另外转让他人(至于何人,他称还未考虑清楚,转让时间1-2年未定),但甘某答应先把买房款N万元全部给清黄某。这样,房产证由于未办理过户,仍是黄某的名字。以后,甘某要把这套房子过户给谁,与黄某无关(黄某需作委托将这套房子委托给甘某办理此后买卖,并作出公证书)
请问
一,如果黄某答应甘某要求,在这次买卖房屋交易中和以后甘某另过户他人,有什么不妥和风险吗?
二,若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为据,卖方不同意买方甘某更改买主名字,是否可以?若甘某坚持要改买主名,是否违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rqkl1(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0-07-07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