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关于房屋产权交换后再卖出增值部分如何算?

关于房屋产权交换后再卖出增值部分如何算? 律师您好,我们现在双方是一套房改房,一套商品房,自愿交换,两套房有几十万的差价,目前南京的政策是一个征收差额的1%,另一个是3%。

国务院现在出台二手房房屋买卖征收房屋增值部分20%的税,我想咨询一下,这两套房屋交换后,再卖掉,这个增值部分的钱如何再算?
房改房不会还按照90年代买的时候二三万算上次购买价吧

(在交换协议内会注明两套房屋的目前价值,进而对产生的差额增收税费)

盼解惑,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smar……(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3-03-04 10:0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