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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我为他人提供连带担保,共借款12万元一年期限(至2016

2015年11月我为他人提供连带担保,共借款12万元一年期限(至2016 2015年11月我为他人提供连带担保,共借款12万元一年期限(至2016.12月还清)分月等额本息还清,2016年4月借款人开始一直没有还款下落不明拒绝还款,2019年3月出借人将债权多次转让现属重庆一家公司,2019年8月重庆这家公司将借款人和我告上重庆法庭,请问该笔借款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炊烟(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9-08-1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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