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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意向书与租户购房优先权的问题

关于房屋买卖意向书与租户购房优先权的问题 我们看上一套房,该房产当时有租约,租约时间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2012年9月我们未经过中介,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书,协议明确了房价、房款给付方式、签约最后期限(2013年4月底)等,但未提及租约如何处理,意向签订后我们交给业主定金10万元。我们从2013年1月20日开始联系业主商议签约,因房价上涨,业主有意毁约,经常不接电话,并以租户欲行使租户购房优先权为由拖着不签约。请问:
1、业主拖延签约时间,故意不接电话,是否可以将电话记录作为举证业主违反意向协议的约定?或者以书面寄送敦促签约更具法律效力?
2、如果租户真的要求使用购房优先权,业主是否需负违反我们意向协议的责任?
3、如果租户真的要求使用购房优先权,其购房价格是否必须与我们意向协议价格一致,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购房优先权的规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kyriv……(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3-0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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