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条例(修订稿),没有用正式文件下发,具有法律效力吗?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条例(修订稿),没有用正式文件下发,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是旅馆业业主,前台登记人员在登记旅客登记时,上午11时有两个人,男同志有身份证,男同志登记入住,随行的女同志没有身份证,前台登记人员要求女同志出示身份证,男同志说她不在这住,下午就走了,下午两人到外边办事,晚上19点半两人从外边回到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告诉客人,女同志不能到客房,要办理登记才行。男同志说天晚了,她回不去了,要求在旅馆住,登记人员告诉他,没有身份证不行,或者要到当地派出所开住宿证明,两人说我们外地人不识派出所在哪,两再三央求,前台人员说让女同志说写出自己的姓名住址,一会儿让经理散步回来,到派出所给你开住宿证明,开到证明后给你办理住宿登记,随后,女同志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住址详细资料,两人进了房间,还没来等到经理回来,到派出所写明,20点左右派出所的同志来督查了,说一人多住,业主和前台人员向派出的同志说明情况,不听,之后,业主、登记人员和两位旅客带到派出所,并作了口供。最后,经理按女同志的要求,给派出所提供了之前写好的资料信息,派出所查询并与女同志相片核对后,具实给女同志开据了住宿证明,经理、客人和登记人员一起加到宾馆给女同志办理了住宿登记。过了两天,派出所的同志,到旅馆宣布所里的研究决定:对业主罚款2仟元决定,于是业主到派出所交了2仟元,向派出所要收据,所里的人告诉业主,我们收钱从来不开票。后来业主向有关单位咨询,有关单位向派出所的同志说了开票,第二天,派出所的同志叫登记人员到派出所告诉他已违法,并对他强行进行照相、采血、采取掌纹等,并处罚款5佰元的。对业主的罚款依照的是《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五章第三十条,对登记人员的罚款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一)款。
请教专家:1、对业主的罚款的依据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条例(修订稿),没有用正式文件下发,具有法律效力吗?
2、公安机关的大情报对公安包保人员的停职规定,治安大队从各单位抽暗访人员采用欺诈,钓鱼的方式,并不当场指出,随后派出所根据暗查结果,对业主处罚且不开据,如果业主不给,就会天天派人到旅馆查,罚款不开据,是潜规则,违反规则就会等到更大的惩罚,搞的业主和登记人员整天在不知情况下就要被罚,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高云淡新(安徽-六安)
提问时间:2013-03-03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