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债权人,向您咨询以下问题,请您不吝赐教。
1、案件经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过户了给儿媳,县法院、市法院撤销了他们的房屋交易。在案件审理期间,儿媳又把房屋以30万元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我起诉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屋交易无效。最近,县法院判决第三人(购房人)为善意取得,这样我就失去了用这个房屋还债的资格。
2、我的想法
我有两个想法。一是根据县法院、市法院的撤销债务人和儿媳房屋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请求法院直接执行债务人儿媳承担30元债务。二是如果这样不行,我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儿媳、儿子,让他俩承担30万元债务。
我想问问律师,1、因为我不是房屋原所有权人,法院能不能支持我的主张。2、如果要起诉,您看看诉讼请求这样可以不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儿媳承担债务人30万元债务。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龙江晨雪(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19-08-10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