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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房东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我们的租房合同是到2010年2月28号的,现在房东要卖房子,本来口头协商的8月份我们找到房子搬出去,房东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因为我们是8.28该交下季度房租,计划8月开始找房子,在28前搬走。现在房东突然强硬的要求我们必须8.14号搬走,现在时间太短,我们找房子很被动。还说15号会把我们东西扔出去和把门封了之类的,这种情况怎么办,房东是否有权利要求我们搬走,真的把门封了我们该怎么办,不搬走到该交房租时我们房租交给谁,新房主我们也不认识。如果房东强行终止合同,是否应该赔偿我们违约金。下面是我们合同的一部分:
第12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要回押金和未发生租金:
1. 房屋产权存在瑕疵的
2. 不能按约定及时交付房屋的
3. 所提供房屋无法满足正常居住要求的
4 擅自将房屋出售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 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 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用途的及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13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退还乙方押金和未发生租金,如乙方提前退租,甲方退还为发生租金,但押金不予返还。

第14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法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 10% 作为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iu323(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9-08-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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