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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经营公司半年多,乙方经协商自愿分期入股二十万占10%股份(实际只投入十万占5%股份)
甲方经营公司半年多,乙方经协商自愿分期入股二十万占10%股份(实际只投入十万占5%股份) 甲方经营公司半年多,乙方经协商自愿分期入股二十万占10%股份(实际只投入十万占5%股份),一个月后乙方便要求退股返还十万元本金,并带其妻到公司商谈,其妻在商谈过程中辱骂撕扯甲方并摔砸公司物品,甲方无奈,民警调解下签了退股协议。可甲方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在协议时间履行还款,乙方便带其妻、子到公司堵门,在车间门口极尽辱骂污辱并威胁恐吓甲方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在艮警及厂区领导的劝解下仍口出恶言,当着众多人的面依旧辱骂污辱并威胁恐吓甲方及其家人,对甲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甲方解释并承诺在下一周多少安排部分归还乙方,可其妻依旧不依不饶,经过一天的劝解第二天一早依旧在甲方公司门口堵门,并在墙上写上恶劣的话语。我想请问甲方可有权力追究乙方的责任,北如恐吓罪并追究对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9-07-31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