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黑社会伤害,派出所黑吃黑,有什么途径维权?
一、取保候审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那些人不能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重病,孕妇,哺乳女性)、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如果是涉黑犯罪集团,对于其主犯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二、如何维权。
1、找当时在场的证人,证实主犯是谁,而不是顶包者;
2、有监控的调监控证明;
3、注意物证,作案工作上可能会有主犯的指纹,这个也是指证主犯的重大证据,请搜集或要求病监督公安机关保留好证据。
4、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抓捕主犯其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徇私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你方可以依据该条向当地检察院,纪委以及媒体(电视与网络媒体)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5、请律师方面的补充,最好不要找当地的律师,因为在公安机关强力徇私的前提下,当地的律师可能不敢讲真话,讲直话,不敢坚持正义。最好找隔壁地市的有一定声望的敢于黑恶势力较量的正义律师。 我的补充: 2013-02-28 13:09
律师聘请的时间,越早越好,律师介入案件后,能尽早随时去监督公安机关办案,而不要等公安机关把一切徇私的证据都做好了再找律师,那时为时已晚。
到检察院控告
报警,由警方立案侦查。
取保候审由公安部门决定,受害人难以干涉
你们作为受害人可以指认作案人员,要求追究其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你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2、如果对于其取保候审,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处理。
1、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一般是可以“取保候审”,经过审批的取保候审在“法律上”是合法的。2、你们的权益是受到的损失应该赔偿,国家要对“打砸行为人进行处罚,维护社会治安;3、有关人员、包庇、袒护犯罪分子,违法办案,应该收集证据进行举报、检举和投诉;4、赞成你们的想法“我们也不会妥协,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买通市里面的人,我们就到省里面去告,他买通省里面的,我们就到北京去告,因为我坚信,犯法的人是他们,我去告状,总不可能最够能花钱把我买成犯法的。”
到你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信访吧。目前公安部正派专案组在湖北,这样的案件只有如此。或者下个星期直接去北京反映吧。地方上肯定无法处理。只有上级督办,才会郑重处理的,或者直接发给公安部纪委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写信反映吧。其他起诉什么的都不会管用。 我的补充: 2013-02-28 12:37
也许你觉得这不是律师应该说的,但解决实际问题还是如此的办法管用。
建议和解,和气生财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的条件,原则上就可以取保,你们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映,另外您们没有及时取证,即没有对说情的人进行录音,否则可以曝光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属于强度较低的刑事强制措施,都适用于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措施。鉴于被保证人的行动自由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而且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则有可能构成适用逮捕的条件。当然取保候审的强制性远低于逮捕等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因此这种措施一般适用于危险性较低的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人保和财产保,在某些国家,如前苏联,还规定有社会团体保或单位保。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保,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财产保,这种做法适用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强了这一措施的灵活性、有效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人或其亲友,提供保证人,担保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要求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人保的特点是以保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担保,此种担保不涉及金钱,法律也未规定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要求时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可以看作一种单纯的人格担保。
财产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员或团体以金钱和其他财产向司法机关作担保,保证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要求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要求时,司法机关可以全部和部分的没收担保的财产。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一般要求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法律限定的区域;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反映了上述一般要求。
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以其不同的犯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不同刑罚相参照,既可能体现为一种权利又可能体现为一种义务。对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适用取保候审,主要体现为对被适用人的一种拘束。而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本人或他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司法机关的斟酌适用这一措施,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利的实现,即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定条件下不受审前羁押的权利,也即受到保释的权利的体现。由此可见,我国的取保候审与国外的保释制度有一定区别,因为保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捕后提供担保获得相对自由的一种权利制度,而取保候审则为嫌疑人、被告人由监禁或面临监禁转而获得相对自由的一种方式,两者也有相似之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取保候审制度的规定上,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区别,就是强调了这一措施的权利性质,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就体现了这一点。而与保释不同之处,则在于它也可能适用于未被羁押同时不具备羁押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以此种方式增加对这些人员的约束,从而体现出明显的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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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六部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面谈
建议和解,不要两败俱伤,记住,您的目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不要斗气。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属于公检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只是财产受到损失,没有人身伤害,行凶者可能承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该罪判处到位,受害人谅解,判决不会太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7条 建议你们达成和解
找当时在场的证人,证实主犯是谁,而不是顶包者;有监控的调监控证明;注意物证,作案工作上可能会有主犯的指纹,这个也是指证主犯的重大证据,请搜集或要求病监督公安机关保留好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抓捕主犯及其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徇私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你方可以依据该条向当地检察院,纪委以及媒体(电视与网络媒体)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督促警方尽快解决。
如果伤到人身,这样追究下去是绝对应该的,如果只是损坏了财物,建议和解,和气生财.
既然他答应赔偿,您不妨就开一个损坏物品价目表给他,试试他的诚意.
我感觉惊动了这么多公安局的人,下次他就是想砸,也得合计下请不请得起这些人. 我的补充: 2013-02-28 18:55
美国发生那么多的枪击案,仍然允许个人持有枪枝,可能就是在法律不及救济的情况下,个人起码有一些自卫能力.
建议准备一些防狼辣椒水之类的,下次再来撒野,直接喷,爽死他.
对方无故到你店里打砸并造成人员伤害,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3-01 20:22
1,取保候审,是否合法?
本案的取保候审并不合法,你可以向公安机关预审的监督机构反映要求撤销。
对于取保候审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审查,首先就是实体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嫌疑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次就是程序上是否合法,也就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申请材料,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等。
(1)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对方符合上述情况,那么的确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程序合法,公安机关认为适合就可以,不必征求受害人同意。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无法获得批准。
(2)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所以如果对方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在程序上也符合条件就可以获得批准,否则无法获批。
而根据你对本案的描述,本案属于众多人打砸闹事,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已经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了,所以办理取保候审是还有可能危害社会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所以即便提供了保证人缴纳了保证金也是不允许获得批准的,那么本案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就是违法行为。
2,提问二: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才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现在所有的砸店人员都在外面,主谋也在外面,就剩下一个顶包的在看守所,串100次供的时间都够了。
你作为受害人,维权方式可以从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入手。
(1)刑事手段。
首先,对于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向办理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的监督部门及时反映,说明当时情况,并说明取保候审的违法之处。受害人对于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成功有异议的,羁押机关是有专门的一个监督机构的,你到你们当地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预审处问一下就知道,及时反映情况,要求撤销取保,将嫌疑人重新羁押即可。
其次,对于对方的打砸行为,除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外,你们作为受害人也要积极搜集证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要求追究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罪名的刑事责任。如果相关侦查机关拒绝的,你们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直接投诉或申诉,要求在追究办案人员相应责任。
(2)民事手段。
对方打砸行为一定给你们造成了大量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这个经济损失对方是有全部赔偿责任的,那么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你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方一并赔偿你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即可。
是否构成黑社会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及侦查机关的调查了解。如果定性为黑社会犯罪的,不能取保候审。如果没定性为黑社会的犯罪,办案单位可以决定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1、暴力犯罪的,一般不能取保候审,办案单位的做法欠妥。
2、还有一个在看守所,还是有希望的,至少羁押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就是办案期限,不妨等一等。
3、根据叙述情况,还是建议,将办案单位不作为的情况,直接书面投诉到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纪委等监督部门,要求依法及时答复你。
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控告。
你好:向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解决
可以报警
取保候审是合法的;可以投诉警察不作为的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你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2、如果对于其取保候审,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