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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的电动自行车,在今年的3月16日被盗走,直到4月的21号我孩子看到盗车者
我孩子的电动自行车,在今年的3月16日被盗走,直到4月的21号我孩子看到盗车者 我孩子的电动自行车,在今年的3月16日被盗走,直到4月的21号我孩子看到盗车者,骑着我家的电动自行车,将盗车者抓获,可是盗车者已经将车进行了改装并损坏,我们交给辖区派出所,到目前为止几个月过去了,偷车的共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成年人已经逮捕,另外两个派出所的曾经叫其中一个监户人,到派出所和我协商过赔偿的事,可是协商不下,(来协商的那个监户人说,共三个人偷在里面,不应该他家自己一个人承担)现在派出所叫我到法院起诉~我想问一下,派出所对这些民事方面,可以不管吗?派出所的职责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9-07-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