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子写的女方名字,首付男方家拿了十万元钱,现在离婚,男方跟女方要回这十万元,这个要求合理吗
合理的
协商不好起诉处理。
您好,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部分,不可主张返还,但双方达成约定的除外。
这个要求合理
合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