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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5年2月投资一家公司,投资金额30万,钱打到公司账户。
本人15年2月投资一家公司,投资金额30万,钱打到公司账户。 本人15年2月投资一家公司,投资金额30万,钱打到公司账户。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本来100万(已经实际缴纳),后由公司董事长改500万(认缴,实际缴纳100万),入股协议写明入股金额30万占15%的股份,未对认缴额进行说明,也未到工商局进行登记。15年7月发现不对劲,决定退股。退股协议上写明:1.愿意以亏损25万金额将所持15%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收。2.转让后公司一切资产与盈亏与甲方无关。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有效。协议上签字盖章了。我是转让方甲,乙方是工商登记的大股东,工商信息里查他的认缴额为490万,他老婆10万。入股协议是在退股时被撕了。他由于没钱写了张5万的欠条过来(5万欠条+协议里亏损25万正好=投资30万),欠款人是他自己。16年2月由于不还钱我将他告了,经过法院协调他把钱打给我了。19年7月他将我告了,理由是认缴额不足,说我只打了30万,实际认缴额为500*15%=75万,叫我补还45万。入股与转让协议均为对认缴额进行说明,我想问一下对方告我合理吗?我的赢面大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9-07-09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