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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中业主因客观愿意而提出终止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业主因客观愿意而提出终止合同 律师您好:
    我于2010年3月16日在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套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时交定金1万元,合同约定5月16日前办理完一切手续,次日中介公司查询房产中心声明房产可买卖。然而由于房屋共有人中有一业主亲属小孩,贷款及正常的房产过户时其监护人没能及时到现场,导致贷款业主方签字及房产过户时已是5月中旬,过户手续完成次日我交业主首付款25万元,期间还分别交了评估费、契税、中介费共2.1万元,6月3日为过户完成房产证下发日,然而直到6月3日我才得知过户中出了问题,问题是共有人小孩的房产证上名字为“玲”,而房产中心底档中名字皆为“铃”,一字之差导致房屋无法买卖,房产中心要求卖方提供部分证明,我给了业主充分的时间来办理这件事,而业主无法提供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的证明而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合同,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业主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时至今日,该二手房市场价有增长,我应该要求对方赔付吗,又有哪些损失是应该中介和业主方赔付的呢?请明示,非常感谢!为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riend……(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0-07-0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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