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帮人家咨询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帮人家咨询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之前在一家工厂上班,发生9级工伤,工厂也已经做了赔偿,在12年年底回家过春节,办理了离职手续,13年过来时,工厂拒绝用人,借口是人已经招满了,请问可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吗,用人单位是合法的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eckLi(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3-02-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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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办理了离职,和工厂合同就结束了。
追问:您好 之前在用人单位发生过工伤,用人单位会有义务和责任继续录用吗?
回答: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你的问题是办理了离职,不是裁员辞退,即使是裁员也是优先录取。
追问: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这个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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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职了,单位可以不继续录用的,工伤赔偿都赔偿到位了?
追问:以前有赔偿 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后用人单位不是要补偿劳动者吗?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办理医疗补助金的,但对于是否录用,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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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录用。
追问:不在录用用人单位是不是要有相关的补助
回答: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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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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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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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录用。
至于是否有补助,取决于你工伤时缴纳的什么保险,建议电话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