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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针对上面所说的情况,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协商或请上级部门进行指定管辖吗?在公安机关均不作为的情况下,受害者是否可以依照此条例来向共同的上级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idon……(北京)
提问时间:2019-07-02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