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涉浙江长兴志高担保公司陆志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浙江长兴志高担保公司陆志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情况:我是汽车驾驶员,无业,从未有过违法乱纪行为。2008年3月我接受了长兴志高担保公司总经理殷建时邀聘,担任总经理和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工作,固定工资1200元,直至2012年3月公司破产。在此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代理经办了60多名投资人的民间借款,累计金额1500多万元(包括我自己79万元)。到目前为止,实际损失约600多万元。
二、经办原因:当时公司除了贷款担保业务外,设有投资部,由公司董事直接管理,为了关联企业发展向民间融资,规定员工作为经办人负责签订借款协议,并负责帮助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公司按经办借款金额0.25%付给劳务费和奖金。开始,我主要帮助总经理支付债权人利息,并未参与。后来因总经理代理的部份债权人为了方便拿利息,继续投入的就要我代办手续。08年后陆志明,佘利花利用民间投资办企业越来越多,多次被誉为长兴杰出的年轻企业家,名声越来越大。公司业务开展也越来越好。公司董事会决定为佘利花借款担保,要公司员工继续做好代签订借款协议和代付利息工作。因为当时信誉好,亲朋好友冲着担保公司互相介绍而来,为了方便领取利息,找我经办。因为信誉好,债权人只投不取,经历四年多,数额越来越大。
三、经办过程:债权人将现金或银行转账回单交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公司股东朱德洪、周粉华,由他们收款后开具公司收据。(转入的银行帐号由朱、周指定)我按照收据金额与债权人签立借款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债权人,一份交公司指定的员工郑小平建账归档。记录债权人电话号码,银行帐号,按月由我将利息及时送达由我经办的债权人。
四、我认为:
1、我是作为担保公司职工的另一项工作任务去完成上述工作的。决策者是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殷建时是人民银行的老领导,公司还有常年法律顾问。借款协议和操作程序都是由他们事先设计、规定的。是公司为借款人佘利花融资担保。不应该是经办员工的责任。
2,借入资金由公司董事朱德洪、监事周粉华负责收取现金或指定银行帐号由投资人划入并开具收据后,按照收据金额由公司员工只代理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经朱、周审查加盖公章后交公司投资部职工郑小平建立账目保管协议文本档案。资金的调度、支付利息、本金都也是朱、周二人负责操作。我作为公司员工负责自己经办的借款,每月按到期日代理公司支付给投资人利息。我所“代理”的就是代办协议签订和每月按到期日代办公司支付给投资人利息。
3、关于劳务费:我仅是在投资人向公司交付款项后,代办了事先由公司设计规定的借款协议,事后有邦助支付利息的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公司董事会定的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四年多来公司付给我的劳务费共61.9万元,公安局认定收入非法,现已全额退还交公安局经侦大队。
4、担保公司在政府多个部门监督下经营了4年多,志高担保公司被评为全省诚信单位,而担保公司为佘利花借款担保,是佘利花借款赖账,导致公司承担联带责任而破产。应按破产法处理,为什么由我这个担保公司的经办员工承担刑事责任。
5、佘利花有计划归还借款。
事发后,借款人佘利花主动面对处理事故,佘利花在向县政府汇报后,召集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开会,成立了以佘利花为组长,殷建时、梁发春为付组长的处理小组,佘利花表示:企业暂时困难,没有资不抵债,但所欠借款已不能及时归还要求降低利率,分期归还,并由佘利花拟定还款计划,与债权人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由佘利花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意后实施。佘利花一直态度积极,归还了5%,归还了部分5万以下的借款和特殊困难的借款户,多次当众承诺要全部归还借款,冲着她的诚恳和坚决的态度,我所经办的债权人90%以上都接受了佘利花的还款计划。我不清楚为什么会发展到现在这样的结果。还把责任推给担保公司员工。
5、借款人佘利花有能力归还借款。
佘利花个人独资的鸿达电源輔助材料厂原来是一个小厂,09年后扩建成长兴同行业唯一的、规模上亿的大厂,并利用民间借款与陆志明同时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收购了嘉客隆超市,有能力归还,更没有理由赖账。现在赖账了,为什么却要公司员工承担责任。
6、我先前不认识陆志明,打工期间也很少接触。现在所揭露的陆志明个人借款,与公司为佘利花借款担保是二回事。经省高院批准公司破产的唯一理由是“为佘利花担保民间借款1.5亿元,承担联带责任” (可查阅破产申请)。应按破产法处理。而陆志明利用担保公司公章、财务印章一直由公司股东掌控(公司员工业务需要用章须经股东审定并记录),陆志明自借自担保,或借高利贷等,此前我们一无所知,是另一回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马烈321(浙江-湖州)
提问时间:2013-02-23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