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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5年7月24日,江某应聘到某市- -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纸制品公司),担任公关经理

201 5年7月24日,江某应聘到某市- -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纸制品公司),担任公关经理 201 5年7月24日,江某应聘到某市- -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纸制品公司),担任公关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约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江某不得怀孕,否则以将以江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由她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对工资未有约定。2017年10月,公司得知江某怀孕。即以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违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陆某索取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江某遂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西)
提问时间:2019-06-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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