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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可以写一、二审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吗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可以写一、二审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吗 一二审法院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得规定,可以给他们定性为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ortun(北京)
提问时间:2019-06-11 00:56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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