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荒山承包合同争议
荒山承包合同争议 荒山承包
甲方:鲜鱼村一社
乙方:鲜鱼村一社社员袁泽清
甲方将集体荒山一段,地名燕子岩,其地理位置为:东面是电视台岩轮与鲜鱼村八社分界;西面是本社大堰壁以上,距大堰沟两米以外,两米以内属集体;南面是与贵州堰沟分界;北面是滴水岩直上,一直到岩,在滴水岩外面现有的杷竹及其它林木归乙方管理砍伐,但不能再进行栽植竹木及其它,否则集体根据其情况给予罚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期为(20)贰拾年,即从一九九0年三月份起至二0一0年三月底止。
二、乙方向甲方产纳承包费从一九九一年起算,一九九一年交纳(50)伍拾元正,一九九二年交(100)壹佰元正,一直到承包期满,共交承包费(1850)壹仟捌佰伍拾元。交纳时间,订于每年年底十月三十日以前交清承包款,如乙方交款每超出即推迟(10)拾天,乙方付甲方延误费10%。
三、乙方在承包期中,可根据自己的意图进行种植任何经济林木,甲方无权干涉,从承包期日起,伍年以后,不能再继续种植庄稼,如有在荒上种植庄稼,就在每年承包款上加罚八倍,即就是交(100)壹佰元,就交(800)捌佰元归集体甲方所有。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发生地址不名或其他,林权纠纷可由甲方指明和处理。如发生盗窃,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追查破案,查获后按规定给以罚款,由乙方负责追收罚款,除赔偿乙方所应得以外,全归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期内如本人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后,可委托他人或自己的儿女同样承受承包权。
六、乙方承包的荒山,不包括现有在荒山内的粮食种植耕地伍米,水果肆米,东树伍米,其它叁米。
七、乙方承包期满,乙方可继续承包,但必须与甲方协商重新签定合同。(20)贰拾年满后,承包费按有当年产植四、六分层,即四层归集体,六层归承包者,乙方不再承包,由甲方负责转包给别人承包,甲方付乙方的种植费,但必须有记在。如杉木,五分公分之上归乙方,五分公以下归甲方,计费标准按每窝伍角,竹子老的90%归乙方,保持10%的老竹母,甲方付乙方当年产植的百分之十(10%),嫩的全部归甲方,乙方不得任意确伐嫩竹及其它,否则给以罚款当年产值的百分之三十(30%)给甲方,水果按当年产值甲方付乙方百分之二十(20%),乙方在承包期满后,不得进行毁灭性的砍伐和其他行为。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要进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土地费全归甲方,集体进行建设在半亩以内,不付乙方任何代价,如有大型的建设,青苗费归乙方所有,还有必须保持好电视台的输电线及其电杆,不得对输电线路的修整进行任何阻拦或敲诈。
九、承包期中,甲方干部如有变换,合同仍然生效,不得变换或更改仍按合同执行。
十、合同签定,经过乡、村签发意见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乙方中途违约,付甲方全部承包款。甲方中途违约付乙方全部种植费。
十一、国家政策的变化和体制改革变化,按政策规定办理。
监证单位:
合江县车辋乡人民政府(公章上签了:同意按此合同执行)
合江县车辋乡鲜鱼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上签了:同意按合同执行)
甲方代表:王福州(生产队长)
乙方代表:袁泽清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
承包期内:即2007甲方无条件的在承包山上种植了二千窝竹子,大概占地一至二亩,未付乙方任何一分费用。后来解释说如果乙方要此竹,需付每窝伍角的种植费,竹苗是政府提供的,竹子种上之后,到现在已经到了砍伐期间,乙方从来都没有砍伐过)
现大山生长的植物有:竹子一片(大概有一万多窝),杉树大概有两三百窝)
承包前的状态:此山为荒山,鲜鱼村的人是可以见证的,全是一片“字林”。当年乙方在那个大山上修建了房屋,主要就是为了改变那座荒山,还请了一个长工,年龄五十来岁,在乙方家干了两年多)
我想问的是:1、现在如果乙方不再承包,但无种植记在,是否有种植费,种植费是指竹子和杉树还是只有杉树?2、竹子的生笋期为六月份,而去年六七月(农历)生长的竹笋,算是老竹还是嫩竹(合同是到今年的三月份底)? 3、如果现在甲方还继续承包,是否可以(合同在未到期五年前,即2005年时已将此山重新转包了他方,曾经乙方将此事向车辋人民政府反应,得到的答案是张某的口头承诺:如果到期你要承包,到期了可以继续,只需付那两千窝竹子的种植费)?4、2009年2-4月份,乙方砍伐的时候,曾受到干扰,原因是砍得太净,后来乙方便停止了砍伐,且现在竹子长势很好,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13400(四川)
提问时间:2010-07-0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