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年青人开电动车导致至83岁老人需开颅抢救至今昏迷不醒,事故责任怎么会是同等?
年青人开电动车导致至83岁老人需开颅抢救至今昏迷不醒,事故责任怎么会是同等? 我父亲那晚是按平时习惯到附近公园去散步,途经“T”形路口,路口没有横行道,但有开口,附近居民都习惯延着路开口处到对面公园(离这路口最近的人行横道至少500米以上)有人行出的小路为证,我父亲在经过这边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到达公园前的非机动车道,并过了三分之二左右,被碰倒至重伤的,20多天了,还在ICU房内晕迷不醒(两次手术,开颅与气管切开)。
我父亲是个老人,对方是个刚过二十的小伙并开着电动车,出事地点照明情况很好,两路灯之间,而且视野情况也很好,现在交管部门给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双方承接事故的同等责任。
他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来定对方责任,而我父亲的责任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事故认定书,只列出以上的条款,没有细条,我都看不懂我父亲担责的第六十二条,他老人家违反了哪一点????如果他没有能力确人安全问题,他怎么能先通过最危险的机动车道?何况他老人家天天都通过此处到公园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PEI……(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3-02-19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