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本人于2015年用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合同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
本人于2015年用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合同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 本人于2015年用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合同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但是开发商于2019年才修建好房屋,通知我们办理公积金,之前办理的因为开发商原因未办下来,今天说可以交房了,但是要我们支付六万多违约金,请问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涉及八十多户人家,打官司的话能打赢吗?合同里面他们违约支付我们违约金少,我们违约支付他们违约金多,这是不是不平等合同,可以起诉撤销该合同,麻烦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飞燕(贵州-黔西南)
提问时间:2019-05-31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