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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身份证被盗用开卡

身份证被盗用开卡 本人身份证在2009.07.28日深圳遗失(已登报挂失),被人在2010.01.05日在南昌开卡借记卡。现在揭阳普宁人民法院给我传票,上面写有2010.01.05日开的那张卡那边起诉人汇入了20000元,现在起诉我不当得利想要回去。请问我现在要怎么处理,我昨天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不受理,说这个应该由银行来报警。我两年都没有离开过深圳了,公司可以开具我在上班的证明,没有去南昌开过卡.
我现在该怎么做。
我是否要去开庭,是否有义务从深圳到普宁?开庭会怎么判决,败诉又会有什么损失?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xccic……(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7-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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