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地产商不按合同约定延期交付产权证
房地产商不按合同约定延期交付产权证 本人购买的期房,合同上写明2016年6月交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是我在2019年5月才得到通知,可以领取产权证。领取后,发现产权证上日期为2018年5月。
请问这种情况能追究开发商违约吗?违约截止日期是按产权证上日期还是领到的日期?按照下面这条法条,好像开发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约了合同。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 品房产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 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 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3项处理:
3、买受人须交清所有款项,办妥相关手续后,出卖人方可代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买受人领取房地产
权证书时,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出卖人的公司办理手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50552……(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9-05-30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