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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休返聘人员,受雇于某企业。因工作时间受伤造成右下肢膑腓骨骨折,进行了内支撑手术,尚未伤残鉴定
我是退休返聘人员,受雇于某企业。因工作时间受伤造成右下肢膑腓骨骨折,进行了内支撑手术,尚未伤残鉴定 我是退休返聘人员,受雇于某企业。因工作时间受伤造成右下肢膑腓骨骨折,进行了内支撑手术,尚未伤残鉴定。(估计九级)在医疗期间企业坚持让我从医疗保障中支取医疗费(俗称“公费医疗”),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现二次取内固定支架手术已完成2月有余,我找企业沟通,要求按2018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并要求企业出面联系安排“伤残鉴定”遭到拒绝。现想请问各位律师:
1)企业利用“公费医疗”支付大部医疗费用是否违规?
2)我个人多次向企业提出用“公费”还是全部由企业垫付医疗费用,但企业坚持用“公费”冲抵大部医疗费用达5万多元。作为伤者,是否要承担社会保障机构的追责?是否违法?
3)在申诉中,法院对医疗费的判断是否会支持企业承担全额医疗费而排除企业用“公费医疗”抵扣大部医疗费用的诉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9-05-25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