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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被认为是“名誉村民”,不给农村村民待遇,是否合法?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无端被认为是“名誉村民”,不给农村村民待遇,是否合法?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您好!我是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丁庄村的村民,我和我母亲的户口于1994年按照合法途径迁入丁庄村,当时没有村民待遇分配相关事件,也没有土地分配相关事件,后来分配土地时没有给我们俩分配土地,说我们是所谓的“名誉村民”,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我们没有签署过任何协议或条款认为我们是“名誉村民”)我们始终住在丁庄村,到现在为止一直生活在该村,我们不断在寻求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享受了村民待遇(享受待遇通过村民代表会通过,已经享受到4600元的土地附着物钱款),但是最近一次村委会换届取消了我们的村民待遇,也不给土地赔偿款,我们认为这严重侵犯了我和我母亲的合法权益,去法院起诉,法院说省高院发布文件说所有关于村民待遇相关的事件由农村村委会自治解决,我们无法寻求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请问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维护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ric12……(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3-02-17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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