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由紫金保险垫付了医药费,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你好,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凡追究肇事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调解)。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两次(调解时若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的,视为调解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签定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事故处理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
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等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另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后评上伤残等级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按判决履行
原告收了二次医疗费,应当返还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原告如果重复收到医疗费用的,可以主张退还或保险里扣除,原告不说,你为什么开庭时候不说呢?或者保险公司也应该提出来的啊,搞得都这么不专业。
建议委托律师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