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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违反国家法律 残酷迫害残疾职工

法人代表违反国家法律 残酷迫害残疾职工 律师你好!
我原是县书店数十年工龄的残疾老职工,肢体3级残。我反映书店法人代表欺人太甚。
2006年搞买断,假借改革,与省书店一起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在他们伪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了我的名字,用卑劣的手段非法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导致我残缺的身体在心灵的痛苦中,又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更大的伤害。从此病倒住院打针吃药,仅有的3万多赔偿金花光了,就向亲戚朋友去借,后来钱都借不到了,捡废品卖钱维持,有病扛着,简直要用“吃糠咽菜”来形容了。我不断的上访,给县书店省书店造成一定的压力,两年后被迫同意我上班,刁难我把补偿金全部退还。退补偿金时,妻子看到我写的申请书,以为类似还钱抽欠条,就撕了。从此诬陷我妻子,说态度非常恶劣,就以权代法决定不让我上班。他违反了国家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还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者解除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是国家和政府的政策也无济于事,法院不给立案,请好心的律师能否帮一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hm419(吉林-白城)
提问时间:2019-05-1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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