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行政处罚的复议
行政处罚的复议 我的同事在2013年的1月29日因为嫖娼被当地一家派出所处罚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0天。(其人此前无任何不良或是犯罪记录)。2月8 日拘留释放后,本人回忆嫖娼时间应该是在2012年的6,7月间,而不是警察所查的2012年10月。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收取那些证据,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另外,在被拘留的当天,同事所在的外企,在拘留所外的警车上要求当事人签署了自动离职的申请。当时,当事人一天的时间没有喝水,吃饭,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就签署了。现在,是否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所申请复议,要求公司方面给予赔偿?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km342……(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3-02-15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