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纳税主体是个人,单位要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追问:多谢解答!但不是很清楚,请问:是税款由个人出,还是税款+罚款+滞纳金都由个人出?如果个人已经把股份转让出去后再被税务稽查出来,也找不到个人了,是由公司出吗?另外没有在公司任高管的股东也没有奖金,如果罚款是罚公司,这个没有分到奖金的股东可以就奖金税的罚款中按照自己股份比例向总经理索偿吗?多谢!!!
回答:其实是这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个税纳税主体是个人,但代缴义务人是公司。税务机关追究的是代缴义务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偷逃的税金、滞纳金、罚款均由单位先行作为主体承担,然后再根据内部责任区分,再向个人追诉。没有分红的股东,因公司负责人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的,可以主张股东权益。有需要,可以约见律师具体咨询。
追问:在网上找到如下解释,应该罚款是罚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回答:是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只会向公司先处罚。
追问:网上查到的如下信息,罚款还是由公司出,并入公司帐,不知道是否是这样:
问:我公司在今年的税收检查中发现少缴个人所得税,遭到税务局罚款,请问这部分罚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贵公司由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生的罚款,在会计处理时,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该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回答:入公司账目,是没错。但是公司是否再向个人追诉,是另外一回事情。法律运用要通变,不是那么生搬硬套的。
追问:多谢解答!但公司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向个人追诉回来呢,还是有可能追诉不回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