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单位领导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单位领导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唐山钢铁公司重机装备公司以及王恩泽,郭世海,要为本人遭受他们打击报复和被侵权期间,因脑血管疾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负责。为本人以后脑血管疾病复发治疗负责。
事实及理由;
本人在唐山钢铁公司,重机装备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了,他们严重的打击报复和侵害本人健康权的行为。反映事实如下。
一,唐山钢铁公司,重机装备公司综合部作业长“郭世海”为了买好与他关系好的同志,故意降低本人的工资系数。
本人在饮用水房工作,工资系数是3.9。在2011年4月份发工资时本人发现自己的工资少开了一个系数。同是综合部的“何秋霞”却多开了一个系数。因此,当本人到劳资部门打听情况时,劳资部门的同志告诉我,“把我的工资系数开给了,何秋霞同志”“当时我就问;为什么我干的是3.9的活,却开给我3.5的工资”劳资的同志回答说,“这事是“郭世海”作业长这么报的,他们怎么报我们就怎么做帐。如果少给你开了,下月可以给你补上”可到现在还没有见到给我发补的工资系数在什么地方。因此;本人认为这是“郭世海”利用职权故意挤对本人。
二,由于本人工伤部位复发“腕管综合症”压迫正中神经,需要手术治疗。在2011年9月14日本人住院,17日进行了手术治疗。
在本人手术和停工期内,重机装备公司综合部长“王恩泽,作业长,郭世海”故意违反《工伤条例》,【三十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和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为了报复本人,他们滥用职权,从主观上故意扣发了本人的奖金,因此本人曾经20几次到丰南重机装备公司找“王恩泽部长、郭世海作业长”讲相关政策。要求按规定发放本人的奖金。可他们为了打击报复本人,故意违反《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主观上故意扣发本人的奖金。
就在2012年元月份,因该过年了,本人家里又遭受过火灾,家庭生活实在困难,所以本人再一次到丰南重机。和他们苦口婆心地讲政策,并要求他们按有关规定合理地补发本人的奖金。可是他们却对本人奖金补发要求和家庭生活困难无动于衷,而且还用语言刺激本人。由于本人受到“王恩泽,郭世海’的打击报复以及对本人不公正的待遇和刺激,致使本人在回家的路上突发脑血管疾病,(关于我突发脑血管疾病问题我已在2012年2月份给唐钢的上访材料中反映过)即使如此,他们还是不按《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发给本人的奖金。在他们打击的报复下致使本人多次上访,后经唐钢上访信访办的干预协调下,“王恩泽部长,郭世海作业长”才在2012年3月份把拖欠本人的奖金补发给本人。虽然奖金补发给了本人。但是,本人因“王恩泽,郭世海”的打击报复,致使本人患上脑血管疾病,在身体健康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在精神上给本人造成及大伤害。
以上事实,是“王恩泽部长,郭世海作业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本人的事实。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本人的打击报复,和侵权。如果说“王恩泽部长,郭世海作业长”他们的所作所为不是打击报复本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又是什么行为?说不是打击报复本人,为什么在2011年10,11,12月份发生的奖金发放问题,还要在信访的同志干预下,而且在本人患脑血管疾病的情况下,在3月份才补发给本人那?说吃不透政策,重机装备公司就没有一个懂政策的吗?他们就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吗?不懂相关政策就可以当部长,作业长吗?国务院下发的《工伤条例》钢铁公司的劳资制度他们就不学习吗,所以他们行为就是从主观上故意打击报复本人 。
三,本人由于患有高血压肾病(高血压3级高危)综合症,2007年3月份,在唐山钢铁公司炼铁厂,本人就办了医保慢性病本,慢性病本的作用是享受吃降压药个人花20%现金的待遇。本人一直在享受着此待遇。
2011年3月份本人的慢性病本该年审。在2011年3月份的年审过程中,由于重机装备公司的原因没有给本人申报以及年审。直至2011年9月份再一次年审,在9月份过程中“郭世海作业长”没有给本人往上申报。致使本人又一次失去了享受医保慢性病待遇。他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本人的健康权利。
由于“郭世海”在慢性病年审过程中,没有给本人申报的过失,直接侵害了本人的健康权。因为,身体健康权利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公民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本人也应该享有享受医保每天吃降压药控制血压的权利。可是就是因“郭世海”的过失致使本人无法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权利。也直接侵害本人的健康权,因此本人在2011年9月30日。在本人因工伤手术还没有拆药线的情况下,因慢性病年审过程中没有给本人申报问题,到重机装备公司找“王恩泽部长,郭世海作业长”打听事情的经过并诉求;(一)要求他们停止对本人健康权的侵害,(二),要求他们在慢性病年审过程中,没有给本人申报的过失负责。(三),要求他们,为本人,在没有取得慢性病本以前,高血压吃药问题负责。可是作为综合部长的“王恩泽”作业长的“郭世海”不是正确对待本人的合理诉求,更不弥补他们在慢性病年审过程中,没有给本人申报造成侵权的过失。而是想法设法推脱自己的责任。拒不给本人一个明确的说法直至今日。由于本人家里同年遭受过火灾,还要供孩子上大学,本人家庭成员中,又无其他人挣钱。家庭生活困难,确实负担不起每个月几百元的医药费。因此,本人在无奈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降压药物,造成了不能更好地控制血压的事实,在加上本人遭受他们的打击报复。因此,造成本人在此期间因高血压病,患上脑血管疾病。
由于重机装备公司和王恩泽,郭世海对本人健康权利的侵害,和“王恩泽,郭世海”变本加厉的打击报复。因此,在此期间窝囊的患上脑血管疾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直至目前为止,本人还在下岗每个月工资230元。目前本人的病情完全是,“重机装备公司和王恩泽,郭世海”对本人健康权的侵害和“王恩泽,郭世海”打击报复造成的,因此重机装备公司和王恩泽,郭世海要为本人脑血管疾病负责。要为本人因,脑血管疾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负责。为本人以后脑血管疾病复发治疗负责。
四,2011年度,唐山钢铁公司工会发给每个职工一个面值一百元的购物卡,是2012年4月份发的,不知为啥“郭世海”作业长始终在他手里面扣着不发给本人。这事后来也是本人上访,后经信访办的同志协调干预下才发给本人。
从2011年4月份“郭世海”作业长无理地,把本人的工资系数降低,补给“何秋霞”同志。到8月份慢性病年审过程中没有给本人申报,到2011年10,11,12月份“王恩泽,郭世海”不按《工伤条例》发给本人奖金。直至2012年4月份不发给本人购物卡。把这几件事联系起来,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的行为就是在故意打击报复本人和对本人健康权的侵害。因此,过错完全在重机装备公司和“王恩泽,郭世海”。所以唐山钢铁公司重机装备公司以及“王恩泽,郭世海”要为本人目前的病情负责。为本人以后脑血管病复发负责。
2012年11月19日,本人去河北省信访局上访,河北省信访局领导也受理了本人的诉求。河北钢铁集团信访处“王”处长也接待本人。也听取了对事情的叙述。可是,唐钢信访办就是拖着不办,导致本人进京上访。
在以上说的全部是事实,如果有与事实不符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受害人是我(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3-02-14 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