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会标准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可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会标准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可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么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车轮无前制动手柄、前制动拉索、前制动整臂,其安全技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是车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车子是2016.4.23被肇事者购入,后肇事者于2019.3.3因无牌、酒驾并逃逸造成行人特重型颅脑损伤。请问老师此情况,是否可以将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商做为连带被告。要求一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75116……(四川-德阳)
提问时间:2019-04-24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