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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劳动局不重新作出工亡认定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劳动局不重新作出工亡认定是违法的 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5项,第17条2款、第20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书。理由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书时间超过事故发生一年,但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书时间是在江苏省实施条例规定一年内,并且符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局作出的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局的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书,劳动局以此为由作出信访答复:工伤认定问题以法院判决为准!请问律师劳动局拒绝重新作出工亡认定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律师给予答复。13705126776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37051……(江苏)
提问时间:2019-04-2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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