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1年级学生不小心撞一起!一个没事 一个撞到鼻子出血 去医院
根据过错协商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