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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林权争议的双方擅自砍伐林木如何定罪?

非林权争议的双方擅自砍伐林木如何定罪? 林权争议一方委托他人擅自砍伐林木是盗伐还是滥伐?如何理解2000.11.22最高人民法院[2000]36号司法解释?
2018年11月2日有人在尚有林权争议的林地内擅自砍伐4棵樟树、4棵梓树,共计活立木蓄7.248立方米。请问砍伐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和量刑?4棵樟树地径有45-72厘米不等,小计活立米蓄积6.442立方米,我方坚持认为樟树是野生樟树,但对方作伪证称是人工栽培,企图逃避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名,有什么办法鉴定樟树是否野生吗?当地森林公安不注重侦查,仅以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的证人证言来办案,那我又该怎么办?此案在2019年3月28日开具给我,仅对砍伐行为人处罚11200元,责令其补种40棵树。我已提交行政复议和要求重新鉴定樟树是否野生、树龄、砍伐前樟树的经济价值鉴定,我方坚持认为砍伐行为人涉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但当地森林公安已组织约谈,估计复议结果会与我的要求相差甚远。我该怎么办?请求法律支援!万分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戴武戈(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9-04-2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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