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眼失明,学校是否有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具体到案件中的责任承担,还要视具体情况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