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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政府法制办根据此条法律,将我村民小组土地确权给村集体,理由是1983年至2003年村集体连续使用村民小组土地。

那么这个确权生效是现在吗,还是从2003年就开始所有权就归村集体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9-04-1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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