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赔偿问题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赔偿问题 我合同于2009年1月中旬到期,公司考虑一些问题,决定不和我续签合同,并给了一份公司盖章的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声明。
我在这个公司共服务两年,当和公司人事讨论赔偿问题时,公司说按照新劳动法只能赔偿1个月的工资,但是我看了新劳动法,觉得应该赔偿两个月的薪水,希望律师能够耐心给我解答,非常感谢!
可以要求2个月的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规定。
2008年12月17日 16时07分(黄律师)
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开始,所以 你应得到1个月的补偿金
2008年12月17日 15时25分(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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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仔细看了新劳动法,觉得我合同到期从2008年1月1日算,已经超过1年了,对应相关条款,应该是赔偿1个半月的工资,到底以哪个为准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adoru……(上海)
提问时间:2008-12-18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