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打工者维权难!
打工者维权难! 我在一个事业单位打工,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单位与我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至今单位与我订立了每天上午工作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我每天工作有十小时,我能让单位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给我补交社会保险和每个工作日加班两小时的加班费吗?能让单位从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每个工作日加班六小时的加班费吗?还有加发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吗?我现在与单位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方便说(天津)
提问时间:2010-06-28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