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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暂缓执行和证据保全之规定?

是否符合暂缓执行和证据保全之规定? 2005年通过公开竞标我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小学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三年半(到2009年),因投资巨大在2007年经村支两委同意租赁延期至2024年,合同由村主任、村支书、村秘书签名加盖村委会公章。由于2011年村委会换届,新官拒认账,以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之理由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2012年5月诉至法院,由于受当地政府的干预一审、二审均判合同无效,并判令一个月把场地归还村委会、民事赔偿另案处理。(2013年1月7日收到终审判决书)。本人正准备民事赔偿诉讼(但诉讼有一个时间过程),如果按前面判决执行,现场事必遭到破坏、投资证据将会灭失。请问象这种情况能否申请暂缓执行和证据保全?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弱势人黄(湖南)
提问时间:2013-02-0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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