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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因工作原因被打伤,报警立为刑事案件。人社局依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

我在单位因工作原因被打伤,报警立为刑事案件。人社局依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 我在单位因工作原因被打伤,报警立为刑事案件。人社局依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确认法人弟弟造成我受伤的事实,根据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作时间、场所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我为工伤。单位不服上诉,法院认为,我受伤立为刑事案件,是否是法人弟弟造成,现司法机关没有作出最终结论,人社局缺乏凿证据,应撤销工伤认定,应根据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前,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我和人社局认为,法院适用条例二十条第三款是错误的。因为适用二十条笫三款的前提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存不存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故意犯罪的"情形需要司法机关结论为依据时,才能适用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打人者(犯罪嫌疑人)法人的弟弟,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以司法机关最终结论,来认定他是不是十六条第一款"故意犯罪”情形,才能适用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和人社局认为的对不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9-04-02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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