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搬迁安置补助
搬迁安置补助 第四条 搬迁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费:原住房建筑面积104.5平方米,补偿标准5元/平方,合计522.50元人民币,搬家后15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临时安置补助费:原住房建筑面积104.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8元/平方,每月836元人民币,临时按住补助费自乙方旧房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至2010年2月28日为止。
3.乙方自行解决过度用房。乙方搬迁旧房,从搬迁完毕当天算起至搬迁后10天内,甲方支付第1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乙方,以后逐月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应在3个月内开始分期分批支付安置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grc(广西-贵港)
提问时间:2010-06-28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