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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外省工作,养女长期与父母在一起生活,是不影响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存在

本人在外省工作,养女长期与父母在一起生活,是不影响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存在 请输入你的问题被告现年80,原告生于1965年,其母1968年去世,原告原是被告的外甥女,是被告母亲一手养大。生父再婚,亲笔于1979年12月原告同意过继(后改称廖春艳)给我当女儿近40年,2003年12月19日被告母亲去世,当年12月22日依法继承了母亲在小河街的房产,现因拆迁可得到上百万的补偿,为得到更多补偿款将我告上法庭。我在外省工作,以我没有与她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与我父母生活在一起(我母亲的要求)为由,否认养父女关系,要代位继承她生母的那一份。能否认吗?她有代位继承权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6323……(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9-03-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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