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我们这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投入部分资金(个人再投入一少部分)为林场正式职工盖楼。政策规定五年内不允许买卖,可房子没建完就已经有很多林工就把楼房卖了。合同大致意思是:买房人代付“需要个人投入的资金,然后给卖房的林工定额资金,卖房林工把楼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买房人,五年后协助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就是违约责任。现在有的卖房户看见国家后续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后想找买房人讨要这个钱,我想知道项目资金是投给楼房建设的,而卖房户已经出让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再要项目资金这种做法合理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假如合同无效,处理时能否考虑违约责任及买房到现在的房屋增值?谢谢!-----实在不好意思,我现在没分了,以后会给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jy189……(内蒙古-赤峰)
提问时间:2013-01-31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