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以真乱真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以真乱真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法官说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办法
案情:甲向乙借款时,乙要求甲写一张借条,写的有些不工整,乙要求再写一张。于是,甲又写了一改,随即将写的草稿扔进了纸篓。借款到期后,甲向乙归还了借款,随即要求乙撕掉了借条。不料三个月后,乙又拿着当初甲扔进纸篓的借条草稿,再次向甲索要借款。并向起诉到法院,可以说真正达到了以真乱真的地步。
法庭上甲出示了还款时撕掉的借条,及当时现场的录相。乙也确议了亲手撕掉的借条和录相的事实。到此,本应该事实清楚,真相大白。但法官还是做出了甲向乙再次还款判决。理由是,乙出示的借条是真实的,依法甲必须向乙还款。乙亲手撕掉借条和录相只反应的是道德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属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以假乱真,而乙是以真乱真。即使法官看出来了乙出示的借条是以真乱真,法官也没办法。
此案法官虽然荒唐,但细看还真没有法律依据来解释以真乱真,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angji……(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3-01-31 15:56